巴州纪委监委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制度
(巴纪办〔2018〕28号 2018年11月2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做好内部控制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强化内部约束,杜绝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支出包括:机关工资福利支出、机关购买商品和服务支出、机关资本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中,机关购买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修(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三条 各部室设立内勤人员岗位,做好部室内部上报审批报销等事宜,与办公室财务人员有序对接。
第四条 工资及个人补助严格按照财政政策规定发放。工资由组织部提供人员工资介绍信列入工资统发;补助根据人员在册情况按政策规定发放,目前人员补助有值班费、伙食费、驻村人员生活补助等。
第五条 机关购买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各类费用报销由经办部室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如:水电暖费、电话费、报刊费等报销由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会议费按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巴党办发〔2014〕26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次数等,报销由承办部室负责人签批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领导核签,并附会议文件。
第七条 培训费按照《自治州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巴财预〔2014〕42号)精神,由承办部室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领导及分管财务领导核签,据实报销。
第八条 差旅费报销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巴政办发〔2014〕48号)和《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巴财行〔2015〕88号)文件精神,出差人员据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一般干部报销差费由各部室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部室负责人报销差费直接由分管领导审批,均经分管财务领导核签并附相关文件。
第九条 各部室所需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印刷资料等,部室内勤人员根据使用情况、资产配备情况、人员情况等,按季度上报采购计划,部室负责人签批,分管领导审批,机关后勤中心并实行领用登记制。
第十条 大额采购及项目支出需提交常委会议集体研究。采购支出提前报备采购计划额度,办公室安排落实采购资金;支付资金须发票(开户名称、开户账号等)清晰、签字审批手续齐全、采购手续齐全;报销办公电脑等固定资产支出须在发票背面备注领用部室及使用人。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出经部室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领导核签。项目资金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等。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必须履行经办人签字、相关领导层层签批手续,部室内勤人员做好票据收集、整理、签批等工作。原始票据干净整洁,粘贴整齐,报销票款金额准确,与支付报告内容一致,支付方式明确。
第十三条 以上所列各项支出履行完所有签批手续后,呈报州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