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州纪委监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10-16信息来源:巴州纪委监委

    巴州纪委监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巴纪办〔2018〕28号  2018年11月2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资产,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坚持“厉行节约、从严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按照“谁申请、谁验收,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机关日常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先由部室提出采购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经申请采购部室验收后,进行固定资产登记。使用部室要严格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使用和保管。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须及时通知采购人员调换,否则不予接收。

    第五条领用笔记本电脑、单反照相机、录像机、传真打印机、扫描仪等贵重精密资产(设备),需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出入库领用审批制度。领用人须如实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审批表》(附件1),经部室负责人、分管部室领导和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按照“轻重缓急、保障工作,统筹兼顾、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办公室登记备案后领用,使用完毕后需及时归还办公室,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如遇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示相关领导,事后及时补办固定资产领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因工作变动或调离本单位的,离开前必须办结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填写《资产移交备案表》(附件2)。部室因人员调整、场所变更等,对其保管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移交备案表,并向办公室作动态登记。

    第七条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流失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非人为原因或超过使用年限,致使固定资产损坏已无法使用或维修费用超过资产原值时,根据实际情况由使用部室提出相应处置申请,财务人员牵头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资产报废手续,并依据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和实物处理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加强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册和登记表。各部室如实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由部室负责人和固定资产使用人签字确认(部室共同使用的,只由负责人签字),并经财务人员核对属实后,对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