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0-10-16信息来源:巴州纪委监委

    中国共产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年3月30日自治州纪委常委会会议通过)

    (巴纪办发〔2020〕4号  2020年4月1日)

    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中国共产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纪委常委会)的领导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参照《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职    权

    1. 自治州纪委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自治区纪委监委和自治州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州党委的工作要求,每年向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州党委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及时主动向自治区纪委监委和自治州党委请示报告。

    2. 自治州纪委常委会负责召集并主持自治州纪委全体会议,向自治州纪委全体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自治州纪委的职权,执行自治州纪委全体会议的决定。

    二、会    议

    3. 自治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由自治州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也可临时召开;自治州监委会议与自治州纪委常委会会议合并召开。

    4. 自治州纪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自治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自治州纪委常委会委员、自治州监委委员,下同)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人事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自治州纪委常委会委员到会。

    5. 自治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自治州纪委书记确定。

    自治州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文件,由自治州纪委书记批印。

    自治州纪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一般应提前通知自治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

    自治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须向自治州纪委书记请假,如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或事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6. 自治州纪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7. 自治州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主要有:

    (1)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州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有关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2)讨论决定自治州纪委监委重要工作部署;审议自治州纪委向自治州党代会的工作报告,自治州纪委常委会向自治州纪委全会的工作报告、自治州监委向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以自治州纪委监委、自治州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以自治州纪委监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以及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事项请示的批复。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对自办案件、报批报备案件涉及的党组织、单位的处理和党员个人的党纪政务处分;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建议和问责决定。讨论决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事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需要作撤销案件处理的事项;对申诉案件的复议复查、复审和处理等事项。审议批准对涉案款物的处置建议、案件审理部门对需要追究受到刑事处罚人员党纪政务责任的处理意见。研究涉及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监督、调查、处置、申诉复查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讨论决定自治州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派出)机构和自治州党委巡察机构中自治州纪委工作人员的录(聘)用、提名、任免、调动、考核、奖惩事项;提出自治州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派出)机构、自治州党委巡察机构和县市纪委监委、自治州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自治州管理院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中属于自治州党委管理干部的提名、调整建议;讨论县市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副职的任免、调动事项;讨论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研究自治州纪检监察机构调整、工作保障、管理培训、队伍建设等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7)研究自治州纪委监委机关经费预算、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8)审议自治州党委巡察机构提交自治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9)研究自治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

    (10)其他需要讨论或通报的重要事项。

    8. 自治州纪委常委会会议均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自治州纪委书记审核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自治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自治州纪委监委机关各单位、自治州党委巡察办、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同志,必要时也可印发十届自治州纪委委员,自治州管理院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同志和自治州监委特约监察员。会议决定的事项,会后以《自治州纪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形式印发有关单位。

    9. 自治州纪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的情况,经会议或自治州纪委书记同意,可公开报道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文件审批

    10. 自治州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或经自治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传阅同意的需要印发的文件,由自治州纪委书记审批。

    四、组织原则

    11. 自治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尊崇党章,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12. 自治州纪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属于自治州纪委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自治州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自治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无权决定应由自治州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无权改变自治州纪委常委会的集体决定。

    13. 自治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州纪委常委会的决定。对自治州纪委常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州纪委常委会内部提出,在自治州纪委常委会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州纪委常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14. 自治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自治州纪委常委会或自治州纪委书记同意,自治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向外泄露。

    15. 自治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向自治州纪委常委会作一次书面述职。

    五、其    他

    16. 自治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听取意见,会上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认真整改。

    17. 自治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忠诚干净担当,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和敢于善于斗争的战士,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模范践行“三严三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精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搞特殊化。

    18. 自治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出国访问、发表讲话和文章、出版著作、新闻报道等事宜,严格按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州党委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