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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在心间∣对搞权权交易的处分

    发布日期:2026-01-13信息来源:巴州纪检监察网站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例》,本期我们对“搞权权交易的处分”方面进行解读。

    《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类行为的双方达成共识或者默契,相互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对方谋取利益,实质是一种利益交换。本条重点强调权力交易,即相互利用权力为对方谋取利益,表现为: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或者对方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对方又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党员干部本人或者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了利益,形成利益交换。

    本条强调双方均为故意,达成某种共识或者默契。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党员干部本人认识到并希望或者放任进行利益交换,为对方谋利后一般期待或者需求被谋利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对方与党员本人达成共识或者默契,同意为党员干部谋利;

    第二种情形是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以此为理由进行利益交换,要求对方为自己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双方互相谋利的行为实质是通过各自权力的行使,达成一种利益交换。即使这种利益交换还没有完全发生,但只要是党员干部相互之间达成了共识和默契,也可依据本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