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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舌尖上的腐败”

    发布日期:2025-12-10信息来源:《旗帜》2025年第11期


    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党风教育室:警惕“舌尖上的腐败”

    警示案例


    不得擅自改变公务行程,违规接受公款宴请。某单位副主任乙,2022年7月带队到某市为地方系统内干部授课期间,临时决定前往当地某国有企业调研。当天晚上,乙在该企业内部食堂接受宴请,陪同参加的还有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人员10余人,餐费由该企业承担。乙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参加“站台”性质的宴请要当心。某单位原主任丙,早年援藏期间认识了某新能源公司董事长丁。2021年5月,丁到北京和某国有能源公司洽谈合作项目,当晚接受该能源公司宴请,便邀请丙一块参加,帮他“站站台、撑撑腰”,丙明知本次宴请与自己无关却欣然赴宴。过程中,其未关注餐费支付情况。事后,该次宴请费用在该国有能源公司下属子公司报销。丙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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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



    乙、丙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此作出处分规定。实践中还需要重点关注两个问题。


    01

    参加以私人名义组织、实际却公款报销的聚餐,也算违规公款吃喝。


    这类行为以私人请客为表面说辞,本质是使用公款吃吃喝喝,应认定为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聚餐组织者承担发起人和召集人的角色,聚餐对象、地点和付款方式一般都由其确定,在整个违纪行为中起主导作用;其他参加聚餐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虽然处于从属地位,但其本身也担负着监督、抵制违规公款吃喝等“四风”问题的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各类聚餐前对谁出钱、与谁吃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情形,应尽辨别责任和义务。对未尽到辨别义务、应发现而未发现存在违规情形的参加者,仍应认定其行为性质属于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02

    党员干部不能参加与己无关的公务、商务等宴请。


    在上述丙案中,此次宴请本身是一次正常的商务接待,但与丙无关,其受邀赴宴是违纪的。党员干部参加与己无关的公务宴请,一方面增加正常的接待支出,造成公款浪费;另一方面,参加与己无关的公务、商务宴请,还存在为企业站台、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可能,极易引发“由风及腐”的风险。


    纪律提醒



    公款吃喝绝非简单的人情往来,饭桌上吃下去的是民脂民膏,酒杯中喝下去的是党性原则,党员干部必须严守公私界限,避免在酒局中迷失方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令禁止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轻则警告处分,重则开除党籍。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任何以“联络感情”为名的宴请,只要动用公款买单或报销,均是对纪律红线的公然踩踏。党员干部应当以战战兢兢、如临深渊的敬畏心对待每一次饭局、每一笔公款,始终做到慎独慎微、慎始慎终。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